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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甲、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恩,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甲、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恩,被上诉人薛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薛某乙,被上诉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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