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恩,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甲、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恩,被上诉人薛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薛某乙,被上诉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