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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徐某赠与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宋洪成,系江苏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依法由审判员刘将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自愿将徐某市X区X号楼X室(面积77平方米)赠与原告高某,即日起赠与生效。

二、原告凭本调解协议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将申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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