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宋洪成,系江苏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依法由审判员刘将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自愿将徐某市X区X号楼X室(面积77平方米)赠与原告高某,即日起赠与生效。
二、原告凭本调解协议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将申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