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将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所欠原告李某欠款28万,愿意用汉王镇X组:土地证号码:铜集用{2011}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X-X-X、X-X-X.三户联排别墅,每户三层,350平米,最东面的一户折抵38万元抵给所欠李某的债务。
二、李某于2012年2月底前,将多抵付的10万元给付清杨某。
三、被告杨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协助原告李某到铜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