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马广坡,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被告任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良、邵辉,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任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x元(包括后续治疗费),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任某的起诉。
三、该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均不得再另行主张任某权利。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745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长兴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