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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柴某。

被告周某。

原告柴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柴某人民币1万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周某逾期给付,原告柴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光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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