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
被告周某。
原告柴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柴某人民币1万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周某逾期给付,原告柴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光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