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文某。
原告姚某诉被告文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姚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2974.94元、营养费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误工费817元、护理费520元,合计4740.94元,扣除已经负担的2974.94元,余款1766元由被告文某于2011年7月25日前付清。
二、被告文某于2011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姚某后续治疗费、修某、停车费1000元。
三、原、被告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文某负担,与上述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小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