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营养费810元、护理费2430元、交通费500元、学费及上学期间开支等相关损失1982元,合计x元,扣除已付x元,余款5000元,于2011年7月25日前付清。
二、原告李某的二次手术费等其他损失,双方另案诉讼解决。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