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黄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琳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13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于2005年10月23日向原告刘某借款x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2%;2007年8月23日被告黄某重新出具x元的借条给原告刘某,并注明2007年8月份之前的利息为88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偿还。
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自愿于2012年3月13日前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3年(农历)12月30日前偿还利息x元给原告刘某,剩余利息原告刘某表示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被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琳
二Ο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