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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XX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县XX弄XX号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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