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县XX弄XX号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