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罗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陈亚琳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