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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罗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陈亚琳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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