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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西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装修工资3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08年11月2日,被告曹某欠原告李某装修工资3000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李某遂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装修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欠原告李某装修工资3000元属实。限被告曹某于2010年4月1日之前一次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玉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西辉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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