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被告:林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返还原告汪某借款x元,于2011年5月26日前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汪某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