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xxxx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xx,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组。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肖xx之子。
被告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肖xx之子。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嘉禾县调塘电站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xxxx合作联社与被告肖xx、肖xx、肖x、肖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禾县xxxx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嘉禾县xxxx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