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欠原告王某x元,自2011年9月起,被告马某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王某x元,并支付该x元自2010年5月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马某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王某x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振亚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