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
原告杨某就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经人介绍后,于2009年6月2日在临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件共同财产,只借原告之弟7000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且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外债7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归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卫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