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告:陆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x元。
二、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敏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滕尚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