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良,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告许某。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鹏,徐州市X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有房屋(铜山区X组原被告2009年9月4日协议买卖的房屋,西靠许某勇,东靠许某,北靠许某恒)仍由朱某享有使用权并居住在内,王某及其家人不得打扰。
二、上述房屋如因拆迁、开发等取得置换房屋或补偿款由朱某享有置换房屋或补偿款的五分之三利益,王某享有五分之二利益,如王某去世,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应享有五分之二的利益。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某雷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