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x医院。
被告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晋屏大道xx号。
被告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晋屏大道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李xx、唐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黄仕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