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83年元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陈卫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建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