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4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之子朱某一与三阳三轮车店到中峰销售三轮车的张龙发生纠纷。被告人朱某某往张龙左耳部打一巴掌,致其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张龙的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和调解协议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