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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某某与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BX幢X层。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侯某某与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逖悉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上诉人逖悉开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5月24日,侯某某到逖悉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约定:侯某某同意根据逖悉开公司工作需要,从事销售工作,担任销售员职务;合同期限从2007年5月24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月结构工资为800元;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逖悉开公司应按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侯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逖悉开公司承担的比例,由逖悉开公司承担;侯某某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逖悉开公司应根据侯某某工作年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工作超过1年的,按每超出1年,补发1个月基本工资。双方还对劳动纪律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逖悉开公司为侯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工作期间,逖悉开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激励制度,根据销售人员的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工资和奖金。销售人员激励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已告知单位员工,并在工作中实际施行。激励制度第7条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计算上季度销售激励奖金;季度激励奖金的60%随同当月工资发放,其余30%年终统一发放,10%作为团队建设费用由部门统一安排。侯某某2008年未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逖悉开公司也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09年4月21日,侯某某同逖悉开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双方同意自2009年4月2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5、侯某某对在逖悉开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差旅费各项制度等均认可,无任何异议。侯某某目前已不适合在逖悉开公司工作,希望逖悉开公司尽快清结第4条提到的金额,侯某某对逖悉开公司无其他任何经济上的要求;6、以上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双方承诺严格遵守,若有违约,按照本协议第4条金额合计双倍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双方还对工作交接时间、手续及逖悉开公司发给侯某某的工资、奖金、差旅费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当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逖悉开公司按协议支付了相关款项。侯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435.83元。

原审认为:侯某某同逖悉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于2009年4月21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第5条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该条无效,协议其余部分有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逖悉开公司仅为原告缴纳了部分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金,侵害了原告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告请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2年,被告应当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636.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从事销售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按照销售业绩实行绩效工资,且没有加班时间的相应证据,原告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原告也没有实际工作中试用期超出法定试用期的相关证据,原告请求支付超出法定试用期之外少发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依照公司销售激励制度根据销售激励奖金计算团队建设费用,用于部门公共费用支出,不属员工个人收入范围,原告请求支付扣发2008年度10%奖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从事销售工作,依照销售人员激励制度,按照销售业绩实行绩效工资,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被告已按照原告工作成果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不存在扣发原告2008年9月、2008年11月、2009年3月的部分工资,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参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侯某某补缴从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之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二、被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某经济补偿金2800元;三、被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某年休假工资636.36元;四、驳回原告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五、被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5元,由被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履行时一并清结。

宣判后,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没有加班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加班工资,该劳动合同约定明显违反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的规定,而考勤记录应由被上诉人提供。2、上诉人的工资卡明细单,其他间接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所述11个月试用期的事实,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超出法定试用期之外少发的工资1800元有误。3、奖金按常理即为个人工作绩效奖励,属于员工个人收入。应由公司承担的部门公共费用不能由个人奖金支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请求支付扣发的10%的2008年度奖金是团队建设费用,用于部门公共费用支出,不属于员工个人收入范围,明显有违事实常理。4、一审法院以工资绩效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请求支付2008年9月、11月、以及2009年3月扣发的部分工资1400元,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的约定。另外,工资绩效只能体现在奖金发放方面,扣发结构工资,违背了劳动法工资的有关规定。5、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支付法定带薪年假工资636.36元,根据劳动法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规定,10天带薪年假工资应为1909.08元。综上所述,请求判定:1、被上诉人支付两年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x.36元。2、被上诉人支付超出法定试用期之外少发的工资1800元。3、被上诉人支付扣发的10%的2008年度奖金2123元。4、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9月、2008年11月、2009年3月扣发的部分工资1400元。5、判定被上诉人支付法定带薪年假工资1909.08元.

逖悉开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没有经过仲裁的要求,不应支持。2、不存在拖欠经济补偿金,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了协议并了履行完毕。因答辩人也提起上诉,其余意见同上诉状。

逖悉开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不拖欠候紫們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候紫們提出辞职后,针对候紫們的要求、以及候紫們工作期间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劳资双方经过协商,在2009年4月21日已经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而且已经支付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公共利益,既应当得到当事人的遵守,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判决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800元,显然违背了当事人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于候紫們要求为其缴纳2008年5月之前社会保险费,由于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三、本案职工属于销售人员,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不应当享有年休假。一审判决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636.36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候紫們答辩称:一、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没有拖欠经济补偿金的以及答辩人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真凭实据,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公司以拖欠答辩人2008年提成及两个月工资为要挟被迫签署的,非本人真实意愿。而且该协议表述答辩人放弃主张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明显违反劳动法。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答辩人直到2009年4月离开公司去社保中心查询才知道公司拖欠答辩人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金,故并未超出时效期。三、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问题。首先,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并没有到劳动部门备案及合同鉴证,其次,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根本不是上诉人提出的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全体员工周六经常加班。另外,即使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也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综上,请求二审秉公执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证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侯某某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因其系销售人员,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载明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又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因此,对此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侯某某要求逖悉开公司支付超出法定试用期外少发的工资以及2008年9月、2008年11月、2009年3月扣发的部分工资1400元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侯某某要求逖悉开公司支付扣发的10%的2008年度奖金2123元的主张,因根据逖悉开公司2008年销售人员激励制度的文件明确规定,季度激励奖金的60%随同当月工资发放,其余30%年终统一发放,10%作为团队建设费用由部门统一安排。该制度系逖悉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工作中也均按此激励制度执行,故侯某某的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逖悉开公司称候紫們要求为其缴纳2008年5月之前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主张,因仲裁时效的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候紫們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对单位拖欠交纳其社会保险费用并不知情,候紫們在解除劳动合同知情后,在很短时间内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此,候紫們要求交纳2008年5月之前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并不超过仲裁时效,逖悉开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逖悉开公司称双方已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不应支付候紫們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法定义务,候紫們又未明示放弃该项权利,在仲裁和起诉时均要求逖悉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审判令逖悉开公司支付候紫們经济补偿金2800元并无不当。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逖悉开公司认为候紫們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应当享受有年休假,故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而侯某某认为年休假工资应按日工资三倍计算,10天共计1909.08元。本院认为,虽然候紫們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仍然享有年休假的法定权利,在其没有休假的情况下,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但侯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要求的年休假工资为636.36元,一审予以支持,其上诉时增加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双方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侯某某和逖悉开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侯某某负担5元,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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