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姜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小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9600元,合计x元,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万小永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