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某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某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