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某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某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