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银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某乙、河南省银联水泥有限公司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省银联水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