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将婚生女变更为由原告抚养。现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彤,现就读于罗源实验小学。2002年10月10日,双方在罗源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因被告长期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好女儿,现原告为了便于女儿学习与成长,向本院起诉要求将婚生女变更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郑某彤变更为由原告陈某抚养,变更后婚生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均由原告负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