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甄上标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杨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