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健诉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灵宝市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