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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河南元慧(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河南元慧(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原卢氏县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卢氏县东明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周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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