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张留健),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的住所地在乡市卫滨区X路X街X号楼X单元X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向军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