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铜山县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胜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郁某诉被告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红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郁某与被告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郁某经济补偿金5000元(已当庭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