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徐州市X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于2011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范某本金20万元、利息2万元;如逾期,被告陈某应另支付从2011年2月22日至给付之日20万元本金的双倍贷款利息,被告李某对被告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范某负担900元,被告陈某负担2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