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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明),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丙,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婚后,被告因打牌经常打骂原告,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和某养义务。2008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请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儿子张某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房三间、厨房及过道各一间。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称的两人相识、结某、生育子女的情况都属实。但被告没有因为打牌经常殴打原告。原告离开被告有一年多,是听信她姐姐的话才离开的,原告走的时候被告不知道,更没有生气,原、被告还一直保持联系,两人还能和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98年1月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某丙,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某丙,现张某丙、张某丙均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2月份,原、被告在新疆务工时,原告离开被告,两人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书证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张某丙、张某丁人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个子女,可见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又因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请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某庭和某的角度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丙波

人民陪审员霍香花

人民陪审员刘长岭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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