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朱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某礼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波担任记录,于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18年了,被告爱喝酒、抽某、赌博,还经常殴打原告,赶原告走,让原告有家不能归,有儿女不能看。18年来,原告受尽了被告的折磨;原告为了儿女想尽一切办法想改变被告的坏习惯,可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的伤害原告,照常以喝酒、赌博度日。2007年儿子刚满3岁,被告外出福建打工,2008年被告接原告和儿女去福建生活到2010年正月23日晚上,双方为了一些小事吵架,被告下毒手,原告就带儿女回家了,被告继续留在福建打工;从那以后,被告连电话都不给原告和儿女打过,直到去年快过春节了和今年正月初五,他要求原告起诉离婚,现双方分居1年多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
被告唐某辩称,原告朱某所述不实,被告与朱某由介绍人介绍成亲,开始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在外务工,原告在家料理家庭,时常难以取得联系,由于家庭生活费用开支较大,2008年被告接原告母子来福建龙岩,生活两年期间,原告时常谈论被告抽某、饮酒;因为煤矿工作比较辛苦,以少量饮酒解疲劳,吸烟是男儿本性,偶尔与朋友相处打牌是为了娱乐,并非赌博。原告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外恶习成性,被告多次劝解其以家庭和睦为贵,原告不但不听,反而故意闹事来破裂夫妻感情。2010年正月20日早上,原告趁被告在矿里开会带走家里的现金和存折及日常生活用品突然回家,然后中断联系电话;经四处打听无音讯,至到今年正月初六被告准备回家看看,突然发现原告朱某在岩龙火车站,当被告问起原告时,原告没有实言相告,直到晚上十二某半,原告才坐车回家。现原告提出离婚,必须支付婚生男孩唐某业7至18岁的抚养费x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2月20日双方自愿在原怀化市X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唐某现在外务工,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唐某业;双方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原、被告自2008年以来,原告为被告嗜好抽某、喝酒,双方常发生口角;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0年1月以来,原、被告相互失去信任,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由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过高的小孩抚养费,致使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2、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以及生育子女等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原、被告所生女孩唐某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原、被告不需承担抚养义务;男孩唐某业现尚未成年,原告要求被告抚养,被告亦同意抚养,但原告应给予小孩适当的抚养费用;根据原告实际情况,被告要求原告过高地承担小孩抚养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某、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某、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小孩唐某业由被告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
朱某从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唐某业独立生活时止。
。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某礼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某: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与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七、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