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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孟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某给付原告陈某欠款x元,另行付利息600元,于2011年3月13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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