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X镇江市X镇江润美醋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仲某,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南,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经营部经理,住(略)。
被告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铜塘湾。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某经营部诉被告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镇江市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