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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补偿被告李某房屋及树木损失2000元,当庭交付(已付清)。

二、被告李某于2012年2月25日前拆除位于大彭镇X村一队(南至王某田、北至王某武、东至李某茂、西至路)宅基地上的砌块房屋,房屋建筑垃圾由被告李某拉走,原告自行砍伐院内的4棵树木。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红雷

人民陪审员朱玉英

人民陪审员谢昌利

二Ο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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