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
被告何某,男。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龙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9日在湖南省雁北监狱二监区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乙、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结婚,婚生一子一女。2009年5月被告因故意杀人,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被告犯有重罪,长期服刑,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诉讼费原告承担。
被告口某诉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乙,被告何某于1997年自由恋爱,1998年4月8日在汝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5月24日婚生一女孩名何某,2005年9月10日婚生一男孩名何某某。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建砖混结构厨房一间,被告父母分家析产分给原、被告所有房屋三间(其中土木结构房一间,砖混结构房二间),原、被告共同生活中2006年因被告办碳粉厂借原告父张某乙2000元,借原告妹张某乙某7000元,共9000元债务。2009年6月26日被告何某犯故意杀人罪,2010年4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郴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服刑后,原告携带子女外出打工维持生活,由于被告犯有重罪,需长期服刑,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乙与被告何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何某,儿子何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有房屋4间(其中原、被告共同生
活建砖混结构厨房一间,被告父母分家析产的土木结构房一间,砖混结构结构房二间)归原、被告婚生小孩何某、何某某所有,由原告代为管理使用。
四、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借原告张某乙父张某乙2000元。
借张某乙某7000元,原告张某乙同意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龙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