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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311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X号招待所X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嘉本,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科贸楼A座106、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福缘门X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乔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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