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41岁。
委托代理人蒋金友,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35岁。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金友、被上诉人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孟令球
审判员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彭青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