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汽车西站院内。
负责人马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男,6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女,5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3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丙,男,14岁。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原审被告朱某丁,男,29岁。
上诉人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下称快安运输临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某甲、朱某乙、邓某某、胡某丙,原审被告朱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庭后,上诉人快安运输临澧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胡某甲、朱某乙、邓某某、胡某丙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或撤回上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快安运输临澧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元,由常德快安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冲
二O一一年八月二月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