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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略)。

被告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从2009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性格不和,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黄某名下的位于株洲市X村×栋×号房屋内的所有家具、电器。其中格力空调一台、联想电脑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茶几一张、沙发一张、电视柜一个归原告高某所有,该房屋内的其他家具、电器归被告周某所有;

三、原告高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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