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立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立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DB/(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岫岩满族自治县立新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义马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立新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立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玺
人民陪审员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姚建恩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