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乙明知本村村民朱某太(已判决)收购土方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而未经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将自家承包的耕地内土方出卖给朱某太,造成6.8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乙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杨某、卢某丙、史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张某丁、杨某证言,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清丰县X村委会证明,清丰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乙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x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韩清蓉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