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召、盛某某,郑州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
委托代理人王召、盛某某,郑州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乙。
委托代理人郜顺、李某丙,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丁。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戊,该指挥部副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庆、苗某某,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甲、荆某与上诉人闫某乙、闫某丁、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闫某甲、荆某于2010年7月12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助费等共计x.6元;2、第三人在齐礼阎回迁安置时,按照回迁标准为两原告安置513.05平方米的房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闫某甲、荆某与闫某乙、闫某丁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