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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观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岸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时间:2005-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1199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中观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鼎好电子大厦X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立,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岸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道皂君庙甲X号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北京中观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观网公司)诉被告北京海岸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岸方舟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观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岸方舟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观网公司诉称:原告拥有域名www.(略).com及其名称为“走进中关村”的网站。该网站自1998年7月底开通以来,一直专门从事中关村电脑硬件方面的资讯服务,在同行业中属于知名网站,具有良好声誉。2002年7月,被告注册了域名www.(略).com.cn。2004年11月1日,被告使用“走进中关村”网站名称对外发布网页,并在该网页多次标注“真正的走进中关村”、“你知道走进中关村网站吗”、“快快加入真正的走进中关村网站吧!”、“欢迎访问走进中关村网站”等字样。同时,被告在其拥有的“橄榄树电脑资讯网”上放置“真正的走进中关村”字样的图片链接,直接链接到其侵权网站www.(略).com.cn主页上。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近似的站名和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和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将侵权网站标榜为“真正的走进中关村”,主观上恶意明显,同时被告在其“橄榄树电脑资讯网”上为侵权网站提供图片链接,误导网络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由原告注册使用www.(略).com.cn域名。

被告海岸方舟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8月13日,《中国信息报》信息产业导刊97期B3版刊登报道《中关村上了互联网》,载明:8月初,被称作中国信息产业晴雨表的北京中关村走上了国际互联网。进入“走进中关村”网站主页,就可即时了解中关村的市场走势。网站对计算机芯片、硬盘、内存、主流打印机产品的价格做到每天更新,对于传真机、耗材等市场行情变化力求做到2—3天一更换。该网站除了公布产品价格变化外,还对整个市场行情进行分析报告。

1999年4月28日,《北京青年报》第16版刊登报道《报纸收购网站——中国计算机报网上扩张》,称“走进中关村”网站截至1999年4月21日,首页累计总访问量已超过47万次,并且成为首家做中关村广告的个人网站,目前该网站已从一人办站发展成为多人办站,办站规模正在扩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该网站正在转让其报纸媒体的信息转载权。

1999年5月7日,《精品购物指南》H7版电脑乐园刊登报道《〈走进中关村〉走上柜台——国内第一个个人网站拍卖版权》,介绍“走进中关村”网站近况,该网站准备以拍卖方式转让其纸媒体的信息转载权。

1999年8月14日,《科学时报》电脑通讯视窗刊登报道《〈走进中关村〉网站站长徐某谈——新旧媒体世纪末的碰撞》及《徐某的心里话——〈走进中关村〉一周年致辞》,介绍了“走进中关村”网站与《中华工商时报》的诉讼情况。

2000年5月18日,“走进中关村(www.(略).com)”获得第三届中关村电脑节赛迪杯“我喜爱的中文网站”社会调查活动“优秀个人网站”奖。

2001年3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载明:注册网站名称为“走进中关村”,网站所有者为中观网公司,网站域名为“www.(略).com”及“www.(略).com”。

2001年5月9日,被告海岸方舟公司注册经营性网站“橄榄树硬件资讯站”,域名为“www.(略).com”和“www.(略).net”。

2002年7月26日,被告海岸方舟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域名“www.(略).com.cn”,过期日期为2006年7月26日。

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对公证员监督中观网公司的代理人冯和清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略).com”后进入“橄榄树电脑资讯网”网站,通过其链接进入“www.(略).com.cn”网站并打印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所附的实时打印第1页为“橄榄树电脑资讯网”网站首页,该页面右侧标注了“真正的走进中关村真正的com.cn”;第2—16页的页面分别标注“(略).com.cn”、“走进中关村”、“你知道走进中关村网站吗”、“www.(略).com.cn”、“便宜商品尽在www.(略).com.cn”、“(略).com.cn”、“INTO走进中关村—真正的INTO,真正的com.cn”等字样,其内容表明“(略).com.cn”网站有“技术与评测”、“我与中关村”、“装机指南”、“厂商资讯”、“数码生活”、“整机外设”、“产品价格”、“商城”、“拍卖”、“论坛”等栏目。

以上事实,有《网站注册证书》、域名查询结果、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公证书、相关媒体报道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中观网公司作为“走进中关村”网站及“www.(略).com”域名的注册者,其享有的民事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域名系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名称和地址,具有识别作用,网络用户可以域名来区别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被告海岸方舟公司注册的“www.(略).com.cn”域名与原告中观网公司注册的“www.(略).com”域名中具有标识作用的部分即“(略)”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由于被告海岸方舟公司的域名注册时间晚于原告中观网公司的域名注册时间,且被告海岸方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略)”享有在先权利及其具备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故被告海岸方舟公司将其注册为域名,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妨碍了原告中观网公司使用“(略)”注册为“(略).com.cn”域名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海岸方舟公司注册并使用“(略).com.cn”域名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海岸方舟公司在其网站上标注“真正的走进中关村真正的com.cn”等字样,故意造成与原告中观网公司拥有的“走进中关村”网站相混淆,误导相关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海岸方舟公司在其拥有的网站“橄榄树电脑资讯网”(“www.(略).com”)上提供链接“(略).com.cn”域名的服务,诱导相关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海岸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原告北京中观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册使用“www.(略).com.cn”域名;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海岸方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人民陪审员吕良

二ОО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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