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金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孙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益阳市金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孙某、杨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代理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