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益阳晋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跃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被执行人长沙摩尔司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中意基地宿舍X栋X门X室。
本院在执行益阳晋畅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长沙摩尔司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益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非
审判员吴连保
代理审判员文武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