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益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益赫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