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凌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汤某、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某、崔某在2010年7月14日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凌某砂石款x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某、崔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益阳正大拍卖有限公司对汤某、崔某所有的x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台、配料机二仓进行拍卖;湖南正大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价竞买导致流标;申请执行人凌某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上述拍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汤某、崔某所有的x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台、配料机二仓作价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凌某抵偿被执行人汤某、崔某所欠砂石款x元。x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台、配料机二仓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凌某时起转移。

二、终结申请执行人凌某与被执行人汤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