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向跃群),男,48岁,土家族,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向跃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杨年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